二、该公司的首席信息官长期空缺,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9号)第十条的规定。
三、其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的个别项目规范整改不到位,这反映了长城国瑞证券在合规意识上的薄弱和内控机制的不完善,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情况,厦门证监局决定对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此记录在证券期货市场的诚信档案中。
新闻编辑:刘安琪 | 审核:李震 | 监审: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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